各区国动办,各防护设备企业,各项目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5〕356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区国动办在下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联合技术审查意见》时应明确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检查、检测等相关工作要求。
二、市国动办会同区国动办、市场监管部门对防护设备产品生产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国动办负责对辖区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管理开展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三、落实统一开放市场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取消防护设备跨省销售限制的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企业均可在我市从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市、区国动办应当主动服务,做好政策法规、执行标准的宣传和引导,及时答复企业咨询。
四、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在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厂的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五、防护设备安装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六、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等现行标准规范文件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加工图纸开展防护设备检测。
七、设计单位应当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中选型,不得进行非标设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护门类设备生产单位可以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进行缩比生产。
八、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要件。
九、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国动办工程处联系。
附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联合技术审查意见(示例)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联系人:卢梦夏 联系电话:0592-21201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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