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351-18-01-2025-002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7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检查方式 |
法定依据 |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1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工程处(审批处)、各区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4.《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5.《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厦府令2019第17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是 |
2 |
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工程处(审批处)、各区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五条、第六条; 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4.《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厦府令2019第177号)第二十五条。 |
是 |
3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 |
市级、区级 |
工程处(审批处)、各区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是 |
4 |
人民防空设施的检查 |
市级、区级 |
工程处(审批处)、潜力资源处、指挥通信处、各区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福建的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 |
是 |
5 |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监管 |
市级、区级 |
工程处(审批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是 |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检查方式 |
法定依据 |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1 |
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市级 |
支前防护处 |
现场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防护目标规划和建设的指导、监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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