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国动办〔2023〕68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1
各区国动办,机关各处,综合保障中心:
因工作需要,对《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音像记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综合处(法规宣传处)反馈。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案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下文起简称“市国动办”)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案卷的管理工作,推进人防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程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国动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动办和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动办”)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卷宗。
市、区国动办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案卷管理工作。下设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能和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案卷归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国动办权责清单明确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自该行政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根据实际将相应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入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卷形成部门应归集整理案卷材料,并及时向综合处移交。综合处要建立健全案卷材料交接、验收和登记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使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也可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或复制。
案卷案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210 X 297毫米)纸;过大的,应折叠成A4 幅面;过小的,应用A4型纸托裱。不适宜托裱的材料可使用证物袋装袋附卷。
案件材料排列后,应在距案卷左边口约15毫米(或在文书左边沿装订线)装订。案卷装订时应除去案件材料内的订书钉及其他杂物。
卷内案件材料应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打印在材料右上角,案卷封面、封底、案卷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用编写页号。
第六条 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非文书载体性的证据(如图文、照片、录相等)应随卷保存,其保存按照有关专门规定执行。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或者以其他载体方式附卷,并且应当在案卷内注明原物的名称、内容、数量、来源、特征、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装订成卷,原则上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每卷单独编卷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并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案卷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的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知悉范围等依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办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卷宗,不单独整理。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行政执法案卷,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整理、归档,分别集中汇集成卷,实行多案一卷。
第八条 案卷装订成册后,按照案卷序号将其装入硬皮档案盒,并在档案盒上标注案卷类别、归档时间(以结案时间为准)、起止卷号、保管期限等项目。
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应当按照卷内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排列顺序,标明序号和页码,逐份登记,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每份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只能编排一个顺序号。
第九条 已归档的行政执法案卷,采用“XXXX年厦国动XXXX (行政执法类别)字第XX号”为序号;特殊情况由本单位相关负责部门自行确定案卷序号编排方法。
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并需要重新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按法定程序另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重新收集有关案件材料加案立卷,原案案卷和案卷序号保留不变。
已归档的行政执法案卷,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刪、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归档材料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正。确需增补的,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增补。
第三章 保管利用
第十条 以下人防行政执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一)行政许可案件;
(二)行政征用征收案件;
(三)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五)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
(六)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案件;
(七)其他重大案件案卷需永久保管的。
第十一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检查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简易程序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未正式立案的案件,执法文书材料由承办人整理装订,各办案部门自行保存备查,其中重要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材料应保存10年。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在组卷整理时做好材料、文书的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市、区国动办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案件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永久、定期保管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向档案室移交,经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承办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十四条 市、区国动办要建立统一的音像记录专用存储器,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电子数据形式的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原始文件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始信息格式刻录光盘或者存储至专门硬盘,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发生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
(二)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
(四)涉嫌刑事犯罪的现场活动;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对涉及国家事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确定密级,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个人隐私,应当限定知悉范围,不得公开。对不明确具体密级事项的,应按权限报上级业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需要调阅档案的必须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当事人、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执法案卷,但应当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或《档案借阅登记》,经同意后在档案保管场所内查阅。查阅结束后,及时归还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阅,但应当提交委托手续、单位介绍信及律师身份证明。
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有关内容,应当经执法案卷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要在查阅登记中注明用途。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7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法制监〔2018〕6号)要求,规范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下文起简称“市国动办”)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国动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动办和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下文起简称“区国动办”)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向社会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除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之外的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三方面内容。其中,事前公示、事后公示的内容应经综合处审核,市、区国动办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三定”(定责、定岗、定人)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
(二)公示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权限等内容;
(三)公示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相关一次性告知等内容;
(四)公示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内容、比例、方式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应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制定各类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使用上述执法文书样本,并且出具的相关执法文书要规定救济途径和期限;
(四)按规定公示执法过程中记录的相关执法信息及决定过程等相关内容;
(五)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要按时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双随机”的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方法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示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拓宽公开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办事大厅(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示。
第十一条 创新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示。
第十二条 配合推进建设统一执法信息平台,归集统一执法信息并按规定实行共享。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自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变更或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业务处、管理中心、行政审批窗口负责提出公示需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即可公示。由综合处(法规宣传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发布、更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国动办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存在错漏、不准确被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如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影响或给予赔偿等。
第十六条 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从执法公示系统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立即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前制定的各类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7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法制监〔2018〕6号)要求,促进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下文起简称“本办”)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本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办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
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和执法案卷电子化。现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及其他执法业务系统或者办案系统为本办执法全过程电子记录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行政执法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六条 对举报、例行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违法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属于本办依法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办分管领导审批。立案审批表应载明案件来源、简要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办领导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确实需要查处的,及时按规定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关调查(询问)笔录中应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被调查(询问)人、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勘验(检查)等,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需要按规定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记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依法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作出的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应记录:申请事项及事由,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只需要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整改要求和期限等内容。
对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附加本办的综合处(法规宣传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载明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人员意见等内容。经本办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完成行政检查记录表,载明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决定理由等内容。
对检查中发现的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制作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和送达方式等内容,并由收件人、见证人及送达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本办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装备建设计划、目标和要求,按规定统一音像记录装备的标准,及时采购配备齐全装备。执法记录装备的管理,按照《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音像记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行为办结之日起30日内,执法人员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个人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并按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音像记录装备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下文起简称“本办”)执法音像记录装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装备,是指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手机等具有录像、照相、录音功能,用于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装备。
第三条 使用音像记录装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可能引发争议的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音像记录装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音像记录装备保管或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音像记录装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等,保证音像记录装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七条 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应当选择能够充分体现被检单位的标志或位置前开启音像记录装备,录制执法人员的到位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九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执法人员首先要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装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复制留存。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并随案卷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并随案卷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音像记录装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人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对人防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装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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