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管理中心: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人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我办制定了《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附件: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人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机关各处室、办属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在日常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联合奖惩是指对本办认定的应在市人防系统内内实施的联合奖惩和全市联合奖惩工作系统推送的应实施的联合奖惩。
第三条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为办机关及办属单位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认定的予以联合激励的信用主体。
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办机关及办属单位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认定的、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
第四条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分类分级、审慎对待,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本办守法诚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项工作机制。
第五条 办工程处是本办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牵头协调处室,协调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
各处室、办属单位为本办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责任处室,负责提出采取联合奖惩措施的建议,承办相关联合奖惩措施的发起、执行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建立子台账,并跟进落实。(以下简称“业务处室”)
第二章 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
第一节 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
第六条 本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建立认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未出台国家统一标准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制定人防系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的相关认定标准。
第二节 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发布和退出以及名单的有效期、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信用联合奖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联合奖惩的初步名单,会同办工程处审定。
初步名单送审时,应当同时报送名单的列入、退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其中,守信联合激励初步名单送审和名单发布前,应将其与市信用平台、福建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行业(领域)的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经办办公会审定的联合奖惩初步名单,由业务处室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履行公示程序的,由业务处室会同工程处通过办门户网站、“信用厦门”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有异议的,由业务处室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或办主要领导决定,必要时再次报办办公会讨论决定。告知或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主要领导签署后生效。
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密审查制度。
初步对象名单报办办公会审查之前,工程处应当进行涉密审查。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业务处室应当在会前进行明确。
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或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不宜公开的名单信息,办公室可会同业务处室报办办公会研究决定时一并提出,经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业务处室于7日内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联合奖惩名单发布前,对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业务处室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九条 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
则,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通过办网站、“信用厦门”网站及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时应当同时公布名单的列入、退出条件和救济途径等。名单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办领导签发之日起7日内,由各业务处按要求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办网站上发布。
第三节 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管理和退出程序
第十一条 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由业务处室负责管理,工程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对经办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出的对象名单,业务处室应当在办办公会确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向市信用平台推送。
(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退出原因和方式为:
1、经异议处理,发现“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经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的;
2、在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经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的;
3、“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经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的;
4、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应当在届满7日前向办办公会报告。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的退出原因和方式为:
1、经异议处理,发现“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经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的;
2、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经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其提前退出的;
3、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原被认定失信的主体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经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的;
4、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业务处室应当在届满7日前向办办公会报告。
第十三条 业务处室可以将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本办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重点关注名单制度。
第三章 联合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在进行下列行政管理活动中确定相关单位、人员名单前,应当核查其信用报告并提交处理建议供决策时参考: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的;
(二)确定本部门政府采购供应商的;
(三)在本办举行的招投标事项中,确定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专家的;
(四)确定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面试或录用人员名单的;确定职务任用、职务晋升名单的;
(五)确定本市人防系统的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
动名单的,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员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于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联合惩戒对象,业务处室进行相应行政管理活动或报办办公会研究决定时,应当建议采取如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依规不予以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或范围;或者依法依规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二)不确定为本部门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三) 在我办举行的招投标事项中,不同意其作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专家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
(四)在实施政府补贴、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和项目支持时,限制其获取政府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项目支持,或向有权审批机关提供否定性的意见;
(五)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职务任用、职务晋升时,提供否决性建议;
(六)在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员时,或在我办组织的本系统的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中,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的参考;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其他否决性建议。
第十六条 业务处室根据本细则进行信用查询且发现应当按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由业务处室根据本细则提出联合惩戒措施的建议,经与工程处会商报分管办领导或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联合惩戒措施属于强制性措施的,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定给予支持。属于推荐性措施或审慎性参考的,业务处室提出建议时应当附加理由和相应依据,并提交分管领导或办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办工程处收到市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响应要求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各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采取联合奖惩措施之日起2日内报办工程处。办工程处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至市信用平台。
本办作为联合奖惩发起部门的,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联合奖惩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至市信用平台,并提交办工程处报备。
第十九条 各业务处室按规定查询使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涉及因信用记录变化等原因引起措施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办工程处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该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信用信息与该单位的失信信息应当一并记录;在对失信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业务处室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对信用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联合奖惩的投诉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合奖惩台账制度,由办工程处牵头执行。各业务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联合奖惩案例子表,列明联合奖惩情况。联合惩戒措施被依法依规解除的,业务处室应及时告知办工程处。
联合奖惩总台账分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两种,每种包括对象名单和处理措施两部分。
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自然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业务处室等;
(三)信用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列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合奖惩责任追究制度。信用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应当牵头加强办内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人员培训,办工程处应加强办内信用制度建设,各业务处室应当按要求及时整合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市信用平台报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办工程处负责解释。
抄送:市信用办、各区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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