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19-11-01 10:15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时清理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
对《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18年10月1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㈠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㈡删除第四十二条。
㈢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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