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质量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5-08-25 17:17

各区国动办,各检测机构、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检测资质。检测机构不能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检测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产品检测资质和安装检测资质。

  2.检测人员。检测工作应由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承担。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格和上岗资格证书。

  二、对人防防护设备检测的要求

  (一)出厂检测要求

  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按批次对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抽样检测,抽样率不低于20%。抽样检测出现不合格项的,该批次原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环节。

  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全数自检。检测合格,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二)现场检测要求

  1.编制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前,检测机构应编制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案,经过委托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检测方案中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要求、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产品质量抽样方案、检测数量、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情况、检测工作进度计划和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检测中的安全和环保措施。

  2.设备到场检测。人防防护设备运抵现场后,人防检测机构应在监理单位或建设、施工等单位的人员见证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率不少于20%,检测发现不合格项的,应加倍抽样检测。加倍抽样检测仍有不合格项的,应全数检测,若再有一樘或一件达不到合格等级,应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3.设备安装检测。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在完成防护设备安装后应全数自检,自检报告应纳入防护设备产品档案资料。检测机构在进行安装检测之前,安装企业应提交有关防护设备质量评定书,人防防护设备安装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开展工作,委托方应当提供相关设计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设施,监理人员应当旁站记录。

  三、对人防防化设备检测的要求

  1.过滤吸收器的阻力检测、生物灭活功能、防护有效性检测等部分性能检测项目以产品检验报告为依据。

  2.油网滤尘器初阻力、终阻力和过滤效率按《空气过滤器》GB/T14295-2008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可在试验室检测或以产品检验报告为依据。

  四、对检测报告的要求

  1.检测报告经两名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计量认证专用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内的页码应连续编号,多页检测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2.检测报告(含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应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证书附表(含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检测人员在本检测机构三个月以上的社保缴交记录。

  3.检测报告应当详细载明检测部位及对应的检测数,应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编码和抽样样品编号对照表。检测报告中的每一份质量检测评定表需两名检测人员签字确认。检测报告应当有明确的检测结论。

  4.检测报告应另附完整的检测原始记录电子文档(包含检测人员签名的检测过程数据、结果数据、检测人员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防防护设备安装负责人在项目现场举牌检测的照片和检测影像资料)。

  5.检测报告必须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到编号信息。

  6.坚持实事求是原则,2025年5月1日前已经安装的人防防护设备确实无法检测的指标,在检测报告中进行备注说明。

  7.生产、安装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不得检测,检测报告不得判定检测合格。

  五、对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应加强自身生产及安装质量检测能力建设,设立专门质量检测部门,配备质量检测人员,完善质量检测制度。

  2.市、区国动办对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抽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检测过的人防防护设备进行再检测。

  3.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防护设备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形或检测发现不合格项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动主管部门。

  4.人防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或依法申请仲裁。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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