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惠企政策解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来源:工程处 作者:谢进 时间:2024-08-19 08:4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重要战备资金,对保障人防工程等战备设施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为依法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杜绝违规减免现象,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概念、性质及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概念及性质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担负人民防空费用。”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投资建设主体的法定义务。《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主体及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第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价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缴入国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就近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二、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摘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

  文件依据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房474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备注: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优惠,能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不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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