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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厦人防办〔2020〕55号

各区人防办(建设局):

  为持续深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依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人防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人防办〔2019〕17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对标先进提高“即办件”、“一趟不用跑”等指标水平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通知》(厦审改办〔202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和2019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我办对“厦门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和条件:建设地点在厦门市内,且已取得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人防联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书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被列入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平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

  (二)申请人因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被行政审批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人被行政审批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五)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纸质版扫描后在省网办事大厅上传《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和其它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在15个工作日内缴交);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不属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之内,在厦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开易地审批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批后核查

  我办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一)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公布核查结果并在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公布。

  (二)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市人防办出具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厦人防办〔2018〕75号)依法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   年〕第   号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详细地址: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适用范围

  本告知适用于厦门市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项目。

  二、审批依据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附件2:第十九项、 第二十项;

  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8〕84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9第177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1、专家论证且公示无异议,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2、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

  3、设计防空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要求,且两者差值小于400平方米的;

  4、同一建设单位取得不同的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相邻地块间的民用建筑项目,单一地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800平方米部分,经建设单位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后。

  四、申请材料:

  1、 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须附委托书电子版1份;

  2、《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暂行)》电子版1份;(网上下载)(并联);

  3、 厦门市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或联合技术审查意见;(内部资料调阅)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系统调阅);

  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符合免建、免缴项目除外)(人防部门内部调阅);

  6、 需提供的图纸总平面图、设计说明电子版1份;

  7、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报告电子版1份(仅限符合申请条件(二)1的项目);

  8、 防空地下室分期(分地块)实施方案电子版1份(仅限符合申请条件(二)的项目);

  9、《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1份。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市人防办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人防办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两次以上,或者在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厦门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申请单位的承诺

  (缴纳易地建设费事项)

  申请单位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5种情形;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法人(签字):                行政审批机关:

 

  申请单位(盖章):            市人防办(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的承诺

  (分期建设事项)

  申请单位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5种情形;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本期应建防空地下室承诺在后期项目修建;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法人(签字):       行政审批机关:

 

  申请单位(盖章):     市人防办(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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