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电子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子证照应用和管理的规范化、便捷化,提升服务效率,方便办事群众,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证照为非涉密电子证照,遵循《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的定义。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包含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业务过程中电子证照的生成、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 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应遵循同步生成、同步发放、优先受理、优先验证、普遍共享、安全可控、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证照系统由审批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电子证照的生成管理、应用管理和数据质量管理,及时处置电子证照在各类应用场景中出现的生成和应用问题,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证照标准要求做好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内容一致,并严格执行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
第七条 积极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应积极引导服务对象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凡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获取的电子证照,应主动提供在线查询、验证、比对电子证照信息;凡是电子证照库中存有的电子证照,在开展审批服务活动时要予以应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在业务事项受理和办理过程中发现电子证照有缺证、错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电子证照库和审批系统等平台进行在线登记反馈。
第九条 应加强本单位电子证照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使用电子证照仅限业务开展需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向社会开放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
第十条 违规签发、变更或使用电子证照的,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