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351-02-05-2014-004
- 备注/文号:厦民防局[2014]16号
- 发布机构:市民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4-29
机关各处、审批办、质监站,指挥所管理站:
根据《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厦门市民防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民防局
2014年4月29日
厦门市民防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效率,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本细则追究其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实施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各处(站)负责人是本处(站)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组、局长会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或不正确履行机关工作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无故缺勤的;或者上班时间办私事,有事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不佩证、置牌上岗或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
(四)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睡觉、上网购物、查看股票信息、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或玩游戏、看小说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五)工作中不理睬管理服务相对人或态度傲慢的;
(六)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八)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九)对应当请示直接领导决定的事项不请示、不汇报而擅自决定的;对涉及其他处(科)室职责的事项,不与有关处(科)室协商或者协商未果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工作敷衍塞责或效率低下,相关处(科)室不积极配合影响工作效率的;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按规定作出明确答复的;
(十一)对工作设备、工作资料未尽管理职责,造成被盗丢失、毁损等情况的;
(十二)违反首问责任制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机关公文、公章使用、保密等管理制度的;
(十三)值班不在位脱岗的,处置不及时造成影响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履行,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机关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是效能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处(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处(科)室负责人予以效能问责:
(一)未对本处(科)室效能建设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二)一年内本处(科)室内工作人员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因同一情形而被扣分2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本处(科)室内工作人员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2次以上的;
(四)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能,致使本处(科)室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连续两年被省、市效能主管部门问责的工作人员;
(二)在省、市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被相关部门绩效扣1分以上的工作人员;
(三)在上级问责调查中,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检举、控告,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效能问责决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问责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当年被省、市效能主管部门诫勉教育或者通报批评1次的,取消该人员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单位按月发放的一个月绩效奖。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当年被省、市效能主管部门给予效能告诫的,除取消该人员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外,应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当年被省、市效能主管部门给予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当年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本处(科)室工作人员当年有1人被效能告诫1次的,取消当年度该处(科)室负责人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有2人或2次以上被效能告诫的,应当扣发该处(科)室负责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一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机关非在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第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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