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人防办〔2020〕18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1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人防办〔2020〕18号
各处、综合保障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委发〔2016〕27号)、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直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管〔2016〕90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改后我办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予以发布。
公务车辆管理
一、公务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派遣、分类使用、公开监督。所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均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各处、保障中心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在平台上发起用车申请,按流程审批。综合处统一负责平台管理,以及车辆报修、年检、保险、加油,并统筹调配驾驶员与车辆关联方案等事宜。
二、车辆分类使用及派遣。
一般公务用车:闽D200KA、闽D512KF、闽D578KF、闽D106KC;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闽D652KB、闽D196KB、闽D307KF、闽D191KC、闽D306KB。所用公务用车出车依据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调度中心短信通知为准,无短信通知不得出车,不得私自改变出车目的地和路线。
(一)一般公务车辆使用及派遣
1、使用范围:
一般公务用车闽D200KA、闽D512KF、闽D578KF、闽D106KC,可用于以下情形的重要应急公务出行保障:
①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含材料);
②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③参加上级机关及市领导的调研、督查、检查等活动;
④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⑤参加重要的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⑥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的;
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需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
⑧单位组织的3人以上(含3人)人员带来困扰督查、检查和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公务出行活动;
⑨因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严格把关批准);
⑩执法执勤用车;
11老干部服务用车。
2、一般公务用车派遣:
符合派车情形时,由具体用车人员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登录自己账号发起用车申请,如实、准确填报用车信息并保存提交该用车人所在的处、保障中心负责人审核;处、保障中心负责审核通过后,短途派车报请分管公务用车的办领导审批,长途派车报请办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综合处车管人员提交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调度中心批复。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及派遣
1、使用范围: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闽D652KB、闽D196KB、闽D307KF、闽D191KC、闽D306KB用于特定的训练、警报检修和电台监测互联等专项作业任务,及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的应急保障,无特殊情况不得用于一般公务活动。不得随意拆卸搭载的专业技术设备。
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派遣:
符合派车情形时,由具体用车人员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登录自己账号发起用车申请,如实、准确填报用车信息并提交相应业务处室、综合保障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报请该业务处室、综合保障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和分管公务用车的办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车管人员根据任务需要派遣相应车辆。
(三)公务车辆与驾驶人员匹配办法
驾驶员驾驶车辆原则上按轮流顺序,与全办一般公务用车闽D512KF、闽D200KA、闽D578KF、闽D106KC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闽D652KB、闽D196KB、闽D307KF、闽D191KC、闽D306KB对应制定关联责任表,每半年轮换一次。根据我办车辆及驾驶员实际情况,每名驾驶员对应负责一辆一般公务用车和一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中闽D200KA出车频率较高,负责该车的驾驶员期间不再负责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结合驾驶员所持驾驶证类型和实际驾驶经验,轮到其负责两辆中型车闽D652KB、闽D196KB时,可与其它驾驶员调换。
所有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不得故意损毁及违章;驾驶员接车前,要确认车况有无问题,车况出问题的,由上一个负责该车的驾驶员负责。
三、车辆的保养及清洁
(一)驾驶人员要经常维护检查车辆,保持良好车况。自行完成出车前、行驶途中的检查和回场的日常保养。本单位设立车辆清洁点,各车辆原则上不能在本单位清洁点外付费清洁。每周五为车辆清洁日,驾驶员对其所属车辆进行大清洗;驾驶员要维持每日车辆清洁,雨后要及时清洗车辆。
(二)爱护车辆,杜绝车内吸烟。
四、车辆的停放和回场
(一)所有车辆非出车时间必须停放本办大院;跨区域执行任务的车辆确需在外过夜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综合处备案。
(二)所有车辆钥匙、行驶证均由相关处室统一保管,驾驶员按出车需求向各出室取得钥匙及行驶证,车辆回场立即上交钥匙、行驶证。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车辆钥匙、行驶证集中到办值班室统一管理。
五、车辆的加油和维护
(一)驾驶员要厉行节约用油。油料实行定车定卡制度,非特殊情况不得现金加油。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油卡而确需加油时,需经领导同意,由带车人员刷公务卡支付结账,无法刷公务卡的才允许使用现金加油结账。驾驶员油卡充值及特殊情况刷公务卡、现金加油结账的,应及时、真实记录每一次加油时里程表的公里数。
(二)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和领导审批制度。车辆维修前,驾驶员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维修申请,由车管人员核实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或特殊情况下,应事先电话报备、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驾驶人员管理
一、驾驶人员的工作职责、责任和义务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政策法令、交通法规和本办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车管人员的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服务水平,养成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努力钻研驾驶技术,严格驾驶操作规程,熟练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顺从交警指挥,集中精力驾驶;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做到礼让三先、文明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三)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尊重领导、尊重同志;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语言文明、坚守岗位;杜绝无故延误出车。
(四)严格履行职责,服从派遣,确保领导和工作人员公务用车方便、安全、及时。服从紧急、突发性或临时用车调度,做到找得到、派得出、开得动。
(五)不主动打听和参与各部门的工作业务,对需保守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六)杜绝私自出车和在外过夜,不隐瞒和逃逸交通事故,违章记录要及时处理,杜绝擅自送修和私自购买配件,杜绝盗窃油料和虚报维修、过路过桥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严格执行病(事)假、公休假,请销假制度,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车管人员备案。
(八)驾驶人员要积极参加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驾驶员值班室的卫生清洁。
二、驾驶员考核的实施、奖励和处罚
驾驶员的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驾驶员当月完成工作任务、出车安全,经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不扣绩效工资。
(二)驾驶员当月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年终绩效奖1800元。
1、被交警部门判定酒后或醉酒驾车,扣全年奖金,解除聘用。
2、未经同意车辆在外过夜,扣年终绩效奖1800元。
3、私自出车,记过错1次,扣150元。
4、车辆维修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擅自变更车辆维修项目或超出本车维修范围,以个人私利为目的各种行为,记过错1次,扣300元,并追缴不当得利。
5、私自转送加油卡、盗窃油料,私自拆卸轮胎、可利用零部件、车载音响等,记过错1次,扣300元,并追缴该物品,无法追缴的,折抵相当金额。
6、交通肇事在交通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与肇事方私了,所得赔偿金应及时上缴;私吞赔偿金的,记过错1次,扣300元,并追缴该赔偿金。
7、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不服从出车派遣和被用车人投诉属实,记过错1次,扣200元。
8、有下列违反交通法规情形的,每一次记过错0.5次,扣150元: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违反交通法规所需缴纳金额及驾驶证扣除分数,均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9、凡违法、违纪,损坏单位荣誉和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
(三)驾驶员凡当月违章记录不及时处理,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车辆年检的,记过错1次,扣300元。
(四)驾驶员凡出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按我方车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理赔单理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发奖金,即每一次交通事故扣发的奖金为该次保险单理赔金额的5%,且不低于50元,扣完为止。当出现20%的保险免赔部分原则上该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五)每年开展评选“文明车驾驶员”活动,凡表现良好、考核合格,一年中没有出现过一次责任事故、没有被扣发过绩效工资的驾驶员都有资格参评。被评上“文明车驾驶员”的人员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六)驾驶员年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采取平时量化管理和考核,进行民主测评。凡综合考核连续两次为最后一名者,将视情解除聘用。
(七)驾驶员请休假按本办相关规定执行。
(八)一年中被记过错累计6次且扣满1800元的,将解除聘用。
三、费用报销制度
(一)车辆加油必须用相应的油卡加油,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油卡的,加油前须请示分管领导,获得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并开具相应发票由车辆使用人和驾驶人共同签字方可报销。
(一)车辆的油卡充值、保养维修费用,由车管人员签字,办领导审批后,方能按财务规定报销。
(二)公务车外出的过路、过桥费用一律使用ETC支付,停车费用,须提供正规票据,由带车人员签字、领导审批,并与该次出车任务相吻合,方能按财务规定报销。
(三)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即岛内至岛外公务出行,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工作人员每日可领取市内交通费40元和伙食补助费50元;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补贴。凡由单位安排就餐的(含单位食堂),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各处、站根据公务出行具体情况填写有关表单,对能够合并的公务出行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根据相关会议、培训、调研、检查通知等书面材料,填写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审批单,报单位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应包括:出行事由、人数、时间等。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行审批单和相关书面材料。对未经报批的公务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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