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人防工程建设
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19 15:57

各区人防办: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相关文件、通知精神,为大力推进人防工程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人防发展环境,现将《关于对人防工程建设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人防工程建设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抄送:市信用办

 

 

  附件:

关于对人防工程建设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个人的信用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施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二、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人防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包括:

  (一)按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而未修建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人防工程,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损坏人防工程或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

  (二)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等级、功能设计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屡次违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施工图设计单位。

  (三)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等级、功能设计防空地下室予以审查通过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屡次违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款予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专项检查工作中,对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百分制考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年度扣分超过20分,或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人防监理企业。

  (五)防护(化)设备产品不按国家规定与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防护(化)设备安装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进展的企业。

  三、联合惩戒信息推送及查询方式

  市人防办将联合惩戒实施对象信息推送到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厦门”网站及厦门市人防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厦门”网站或人防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联合惩戒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联合惩戒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四、惩戒期限

  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五、惩戒措施

  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一)人防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项目予以退件并按要求重新设计,按人防法律、法规追究该单位过失,屡次失信按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将失信企业或个人所有项目列入重点审核对象,不给予享受容缺受理等优惠政策,发现问题从严处理。向省人防办申报列入黑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为期半年培训,培训期间不得参与审查。向市建设局通报失信情况。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扣分并公布。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措施

  市人防办联合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逐一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3、将失信企业、个人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4、将失信企业、个人的失信状况作为政府采购、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

  5、将失信企业、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6、将失信企业、个人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7、将失信企业、个人的失信状况作为获得荣誉性称号、资质证书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方式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在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联合惩戒实施动态管理,对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或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及时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撤除失信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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