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人民防空设施配置要求落实到各类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经研究,现将《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
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优化人民防空建设模式,构建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技术标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管理规定》《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现就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国土空间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完善“多规合一”背景下人民防空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机制,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管理全流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单元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设立人民防空规划专篇或内容,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纳入人民防空设施配置要求,完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实现人民防空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全方位衔接融合,增强人民防空工程在促进城市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能力,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联动发展,提高城市防灾和综合防护能力,促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纳入“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加强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与各类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协同、衔接互动,地下空间、综合交通、防震抗震、市政、消防、绿地、医疗、教育等专项规划要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相协调,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布局适应未来防空防灾要求,推进人民防空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建立衔接反馈机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设立人民防空规划篇章,吸收整合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专题研究相关内容,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深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人民防空规划篇章内容,并进行校核与反馈。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明确全市总体防护目标、防护体系,提出人民防空工程、防空警报、疏散基地和重要目标防护等设施的布局要求,以及人均人民防空工程面积等控制指标。
(三)编制单元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设人民防空规划篇章或内容。单元详细规划要落实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并加大规划统筹,调控人民防空工程布局及结构,解决人民防空工程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编制单元详细规划时,应编制人民防空专章内容,逐步实现单元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规划内容全覆盖。
单元详细规划要落实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中关于单元内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控制要求,包括人民防空工程总面积,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人民防空重点工程位置和面积,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数量、等级、建筑面积、人均指标等控制要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位置及建设要求,人民防空疏散设施的布局,重要目标防护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人民防空工程互连互通要求等,在单元详细规划的地块指标表中纳入人民防空设施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单元详细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涉密内容除外)。
(四)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纳入人民防空设施配置要求。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单元详细规划人民防空相关内容,确定划拨或出让地块的人民防空设施设置要求和指标,纳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单元详细规划没有人民防空相关控制内容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划拨或出让地块人民防空设施配建要求,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再纳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人民防空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互连互通、易地建设以及防空警报等人民防空设施指标和具体设置要求。
(五)完善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技术标准。在《福建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技术标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管理规定》《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完善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制定《厦门市城市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技术标准》,更好地指导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同时作为《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全流程的会商决策机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市区联动,共同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及时会商、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的工作机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单元详细规划等涉及人民防空规划内容的,应邀请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规划成果审查工作。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调整涉及改变人民防空规划内容的应征求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并落实到相关规划成果中。
(三)探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监管机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探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联审联批机制,合并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联合审批与协同监管模式,建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定期对账机制,加快实现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四)严格落实人民防空规划保密要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筑方案等应按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涉密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滥用、扩散和泄露人民防空涉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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